國家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高速噴氣織機和自動絡筒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根據政策規定,有關部門將以海關接受企業申報進口的日期為準,認定國內企業進口的相關零部件是否可以享受進口稅收先征后退的待遇。
為配合上述政策實施,國家在對進口關鍵零部件實行退稅的同時,取消相應進口整機的免稅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國家對新批準的內外資項目進口所有規格的自動絡筒機(細絡聯形式的除外)和噴氣織機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作為過渡性措施,自2007年7月1日起,對所有規格自動絡筒機和噴氣織機實行關稅稅率為零的年度暫定稅率。
據了解,自動絡筒機和噴氣織機均屬于國務院確定的新型紡織機械范圍,也是當前紡織產業升級急需的關鍵裝備。
根據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零部件目錄,共有10種進口紡織機械關鍵零部件可以獲得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先征后退待遇。地方企業如需進口關鍵零部件,可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享受退稅并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中央企業可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作為基礎性產業,目前我國裝備制造領域自主創新能力較弱、對外依存度較高、產業結構不太合理、國際競爭力不強等問題比較突出。為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促進裝備制造業的發展,今年1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企業創新有積極帶動作用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內,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制定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同時停止相應整機及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
據介紹,“十一五”期間,我國紡織機械行業肩負振興紡織裝備制造業和促進紡織產業升級的雙重責任,長期以來我國對進口紡機整機及成套設備減免關稅和增值稅的政策嚴重削弱了國產紡機的競爭力。為給紡機行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國家此次適時調整了紡機的進口稅收政策。
對于將退還的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稅款轉為注入企業的國家資本金這一政策的意義,有關負責人說,根據規定,企業不能直接用所退稅款削減成本作為價格競爭的手段,更不能作為利潤直接分掉,而只能將退稅款轉為國家資本金并用于企業長遠的發展,這種做法重在充實企業的資金實力,增強其發展后勁,逐步培養其核心競爭力。與過去的直接減免稅相比,這種做法對企業推動作用更大。
據了解,此次紡機進口關稅和增值稅調整政策的出臺,是在國務院確定的16個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內出臺的第一項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這標志著醞釀已久的振興國內裝備制造業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入實質性實施階段。其他相關裝備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也將在今后陸續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