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40號國務院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七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證書和標志、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從今年9月1日起,國家將對關系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金融安全等六大類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
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條例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條例還規定,國家對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統一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