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開始實施,海關對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出臺了新的規定。
根據海關原規定,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必須向海關提供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以往,企業在向海關提交此證時經常遇到困難。主要是因為部分商品比較復雜,商品檢驗機構得出檢驗結果需較長時間,因而影響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耽誤了企業生產。
根據新的規定,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書已不是必須提交的證件,只有在海關認為需要時才需提供。這樣大大簡便了企業,加速了貨物的通關。現在企業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需提交下列證件:
(一) 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二) 進口提交: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出口提交: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三) 原進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