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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05年第41號關于網上支付稅費擔保事宜的公告
欄目: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05-09-29

為促進稅費網上支付業務的發展,提高通關效率,確保海關稅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網上支付銀行擔保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網上支付是指納稅義務人、銀行、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和海關按照《海關網上支付項目管理規定》等的規定,通過中國電子口岸數據平臺辦理進出口稅費繳納手續的付稅方式。網上支付銀行擔保是指根據進出口稅費擔保的有關規定,由銀行對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網上支付方式申請繳納的進出口稅費提供的總擔保。

二、已辦理網上支付手續并按海關要求提供了網上支付銀行擔保的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結報關單證后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可以在實際支付稅費前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

三、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稅款繳款書上注明的繳款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支付稅費。繳款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四、提供網上支付銀行擔保的銀行由海關認可并應與海關總署簽訂相關協議。簽訂協議的銀行以及銀行授權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擔保人提供網上支付銀行擔保。

   五、銀行提供網上支付銀行擔保時,應當出具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海關為唯一受益人的擔保文書(文書格式詳見附件1)。擔保文書應當載明擔保的額度、擔保義務和擔保的有效期限。擔保文書有效期不得少于180天。

納稅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稅費繳納義務的,擔保銀行應當履行相應的擔保義務。擔保銀行履行擔保義務的,并不免除納稅義務人辦理海關手續的義務。

   六、納稅義務人向海關辦理擔保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備案申請和銀行擔保文書。

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材料經海關審核真實有效后,應當予以備案并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相關資料,并與銀行核對。

   七、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和海關應按照《網上支付銀行擔保業務操作程序》(詳見附件2)的規定,辦理有關擔保、納稅、放行等手續。

   八、對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提供擔保的進出口貨物,以及海關規定不得通過網上支付方式繳納的稅費,納稅義務人不得辦理網上支付擔保業務。

   九、銀行決定終止擔保的,應在終止前書面告知有關海關和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銀行未及時告知造成稅款滯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稅款及滯納金繳納義務。

   十、本公告自2005年9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 銀行網上支付擔保文書(格式)

      2. 網上支付銀行擔保業務操作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___銀行網上支付擔保文書(格式)

                                                                    編號:

納稅義務人:              擔保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海關:

  應                               (納稅義務人法定名稱及其在海關注冊的經營單位編碼)申請,我行茲開立以貴關為唯一受益人,擔保總金額為不超過人民幣                          元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文書。

  我行保證按照海關網上支付稅費擔保業務的有關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網上支付系統繳納稅費的擔保手續,并保證納稅義務人在海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費。如果納稅義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有關稅費,我行承諾在納稅期限屆滿前代納稅義務人繳納相應的稅費。

  本擔保文書從                 日開始生效,有效期至                       日。擔保文書有效期滿前已經發生的擔保義務在期滿后180天內仍然有效。

擔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簽印)

OO 年  月  日

附件2

網上支付銀行擔保業務操作程序

  第一條 選擇網上支付銀行擔保方式繳納稅費的納稅義務人,應是現行網上支付企業,并應向銀行申請擔保。

  銀行按照規范的資信評定標準和審批程序,對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予以審核,確定相應的網上支付稅費擔保額度。

  第二條 銀行同意向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的,應按海關要求的格式出具銀行擔保文書。

  銀行決定終止對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的,應在終止前5日書面告知有關海關和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銀行應每季度向海關總署和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提供納稅義務人名單、擔保額度和擔保有效期限。

  第三條 納稅義務人應至少在擔保文書生效前5日向有關直屬海關的關稅職能部門申請進行網上支付銀行擔保業務的備案。海關審核真實有效后,應當予以備案。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及時申請備案的,海關可以不予受理。

  經海關核實,納稅義務人不具備網上支付資格或銀行擔保文書不符合規定的,海關不予備案,并應在擔保文書生效前通知納稅義務人和擔保銀行。

  納稅義務人在某一海關只能辦理一份擔保的備案手續。

  第四條 實行網上支付擔保的稅費種類與現行網上支付的稅費種類相同。

  第五條 審單環節。海關對審結后有稅費的進出口報關單,通過計算機自動向中國電子口岸網上支付系統發送稅費繳納通知,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辦理網上支付或柜臺支付。

  稅費繳納通知因故無法自動送達時,海關應根據納稅義務人的要求選擇再次發送或改為柜臺支付,新的稅費繳納通知覆蓋原有數據。

  第六條 網上支付環節。納稅義務人登錄中國電子口岸網上支付系統,查詢稅費繳納通知。如對通知內容無異議,可選擇網上支付方式向銀行發送“稅費支付”指令進行支付;如有異議,應向海關提出重新處理申請。

  納稅義務人對稅費有異議,海關經核實需重新計征稅費的,重新計征后計算機再次自動發送稅費繳納通知。

  第七條 銀行擔保環節。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將納稅義務人的“稅費支付”指令送達銀行,銀行系統根據接收到的“稅費支付”指令,自動判斷納稅義務人是否為本行網上支付擔保業務的被擔保人。

  如銀行未向納稅義務人提供網上支付銀行擔保,銀行系統按現行無擔保的網上支付業務流程進行處理。

  如銀行已經向納稅義務人提供了網上支付銀行擔保,銀行系統不扣減納稅義務人賬戶資金,而是扣減其擔保額度,并將“擔保成功”的回執反饋給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銀行的擔保義務同時發生;如納稅義務人的擔保額度不足,銀行系統應自動轉按無擔保網上支付業務流程進行處理。

  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系統將銀行預扣處理結果(擔保成功)向納稅義務人公布,同時送達海關。

  第八條 海關通關環節。納稅義務人通過網上支付系統查詢獲知“擔保成功”后,可準備有關紙質單證到海關現場辦理交單、驗放手續。海關按規定辦結接單、復核后,打印出稅費繳款書(稅費繳款書右上角應標注“網上擔保”字樣),并辦理貨物的驗放手續。

  對確定不需查驗的貨物,海關應在打印稅費繳款書當日或次日放行貨物。

  海關放行后,海關計算機系統自動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網上支付系統向銀行發送稅費實際扣繳通知(簡稱實扣通知)。中國電子口岸網上支付系統應立即將該實扣通知指令傳送給銀行。在銀行實際扣款后,海關系統根據實扣成功回執自動核注稅費繳款書,核注日期為實扣日期。

  實扣通知因故未發送至銀行,海關經核實報關單已作放行且稅費已完成網上支付的,應根據銀行的要求重新發送實扣通知。

  海關計算機系統收到銀行扣款成功回執與稅單庫不一致時,系統將自動向中國電子口岸網上支付系統發送核注失敗通知。銀行應向海關再次發送實扣成功回執。

  網上支付銀行擔保項下打印的稅費繳款書,應按無擔保網上支付的相同程序進行流轉和交接。

  第九條 銀行扣繳環節。銀行在納稅期限內收到納稅義務人稅費繳納請求的,應立即(收到稅費繳納請求當日,最遲不得超過次日)進行稅費扣繳處理,并將實扣成功回執傳送給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同時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將實扣成功回執送達海關。

  若納稅義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稅費繳納請求,銀行應在該筆稅費的納稅期限期滿前無條件履行支付該筆稅費的義務,并將實扣成功指令傳送給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第十條 稅費入庫環節。銀行應在稅費扣繳當日將紙質稅費繳款書與電子數據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應立即(一般應為稅費扣繳當日,最遲不得超過次日)將稅款劃轉國庫,費款劃轉入海關行政性收費賬戶。銀行在完成劃轉操作后,將入庫結果回執傳送給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銀行將入庫回執結果傳送給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時,相應的擔保義務同時終止,已經核減的擔保額度同時恢復。

  銀行應對完成入庫處理的稅款繳納書進行核對,加蓋有效簽章后,按規定進行流轉處理。

  對于核對不符的憑證,銀行退回海關,由海關重新開具稅款繳納書。銀行領取該稅款繳納書后,應在領取當日或次日完成稅款入庫劃轉工作。

  第十一條 因操作失誤,對同一份報關單同時進行了網上支付和柜臺支付作業的,若報關單未放行,海關計算機系統自動向中國電子口岸網上支付系統發送取消網上支付通知;若報關單已放行且柜臺支付已完成,銀行應協助納稅義務人撤銷對擔保額度的預扣,必要時海關應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 網上支付銀行擔保業務中涉及的網上支付其他事宜仍按現行網上支付的有關規定或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