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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
欄目: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05-01-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的規定,現就國發〔200416號文件規定取消及下放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不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申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不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由該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依照稅法統一計算繳納所得稅。取消上述申請審批后,凡企業章程中規定并實際實行共同經營,統一核算,共負盈虧,共擔投資風險等合營方式的,企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采取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決定采取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向主管稅務機關首次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同時附上公司章程、中外雙方決定采取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決議等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接受申報后,應對企業是否符合統一申報納稅的條件進行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認可,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的規定,給予企業相應的稅收待遇。復核不符合統一申報納稅條件的,應通知企業合作各方重新分別申報納稅。

 

二、消企業改變折舊方法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應當采用直線法,需要采取其他折舊方法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取消上述審批后,企業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原則上應保持現行折舊方法的穩定;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稅法規定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確實需要采用或改用稅法規定以外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的,企業可自行確定,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或改變折舊方法后的首個納稅年度,在報送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附送該固定資產采用或改用的折舊方法、具體年限以及原因等說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就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實地調查。凡原因不充分、情況不屬實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作出調整,維持以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三、取消企業壞賬損失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取消上述審核認可后,對企業的應收賬款,凡符合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企業的壞帳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扣除。企業在報送季度或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當期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說明并提供有效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對納稅申報的審核評估時,就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根據壞賬損失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條件,進行認真審核。對原因不充分,情況不清晰,應實地調查了解、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重新舉證,做出說明或進行公證。凡已扣除的壞賬損失不符合規定條件,以及無法提供證明資料的,應做出納稅調整。

 

四、取消外國企業列支總機構管理費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機構、場所,其向總機構支付的與本機構、場所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取消上述審核批準后,對在我國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列支與本企業有關的總機構管理費的,須出具總機構提供的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等證明資料,并就上述證明資料附送注冊會計師查證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申報的審核評估中,應就企業提供的證明資料,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凡證明資料不完整,無法說明該管理費列支合理性的,應通知企業在限定的時間內補充說明資料。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作出相應稅務調整。其中,對外國銀行分行所列支的總機構管理費,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攤列總行管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規定執行。

 

五、取消對外國石油公司在開采油()田合同區塊之間結轉勘探費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外國石油公司擁有的合同區,由于未發現商業性油()田而終止作業,如果其不繼續擁有開采油()資源合同,也不在中國境內保留經營管理機構,其已投入終止合同區的合理的勘探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并出具證明后,從終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內又簽訂新的合作開采油()資源合同的,準予在其新擁有合同區的生產收入中攤銷。取消審核確認后,外國石油公司發生的上述勘探費用,需要在今后新的合作開采油()資源合同區中攤銷的,必須保留原有有關勘探費用帳目及憑證。如果外國石油公司確實存在充分的原因,無法保留有關憑證的,外國石油公司可以在終止前期合同的一年內提請主管稅務機關,就上述允許在今后新的合同區塊中攤銷的勘探費用進行預先審計確認。六、取消中外合資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款的規定,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取消上述審批后,凡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經營期限十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在享受免稅年度期間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同時附送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書、營業執照等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申報審核評估時,應嚴格審核企業證書的所屬期限、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并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其實際經營情況與被認定為高新技術條件是否相符等。凡發現認定證件有誤的,應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核實,并作出相應稅務調整。 

 

六、取消企業借款利息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取消上述審批后,企業對每次發生的對外借款,在報送其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       借款利率與簽訂借款合同時的一般商業貸款利率比較說明。

2.       注冊資本投資到位的驗資報告。

 如果企業從非關聯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1項所要求的資料。

    

當地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納稅申報進行審核評估時,應審核分析企業報送的有關利息資料。對企業報送資料,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有效說明情況的,應要求企業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凡企業沒有提供利率比較說明資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扣除。凡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高于當期一般商業利率計算的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扣除;對注冊資本投資不到位的企業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利息列支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1326)執行。

 

七、取消企業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尚可使用年限折舊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資產,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折舊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證明憑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按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取消上述審批后,企業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資產,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短的,可按實際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企業應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對按上述規定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受讓價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況,向主管稅務提供有關說明資料。

 

八、取消企業改變存貨計價方法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的存貨計價一經選定,不得隨意改變,需要改變存貨計價方法,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取消上述審批后,企業需要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就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稅務機關做出書面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出的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原因,應就其合理性情況進行分析、核實。凡經認定企業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遲納稅嫌疑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知企業維持原有的存貨計價方法。

 

九、取消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46)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可以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取消上述審批后,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又沒有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我局2000313日頒布的國稅發〔200046號文件同時停止執行。

 

十一、取消外國企業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算征稅問題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的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從事應稅業務,經代表機構申請,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算征稅。我局于2003312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稅的范圍及具體管理要求做出了調整,取消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稅的審批要求。國務院取消此項審批后,各地應繼續依照國稅發〔200328號的規定執行。

 

十二、取消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我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審批的后續管理